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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被赋予技侦权有利反腐工作开展
来源:中国平安网发布时间:2012年04月13日作者: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公布后,关于技术侦查措施的立法变化引起社会关注。新刑诉法明确赋予侦查机关技术侦查权力的同时,也强调了行使技侦措施要有严格审批程序。

  今天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的诸多法学界人士表示,这一变化不但解决了使用渐趋频繁的技侦手段未入大法的尴尬,也对技侦手段的滥用风险作出了一定限制。

 

技侦手段助破案提速


  在刑诉法修正案出台之前,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对于技术侦查并没有明确规定。

  1995年实施的警察法规定,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但何为技术侦查措施、如何实施等并未展开。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侦查一处处长张宇朋表示,实践中的技术侦查,一般是指侦查机关采取隐蔽身份、目的、手段的方法,使用专门的科学技术手段,在侦查对象不知晓的情况下,发现犯罪线索、收集犯罪证据、抓捕犯罪嫌疑人的侦查活动。

  随着技术手段的愈发成熟,技术侦查措施在当今的侦查工作中逐渐发挥出重要、不可替代的作用。许多大案要案都借由技侦手段得以迅速侦破。

  在去年轰动一时的故宫失窃案中,警方利用技侦手段,3天便抓到了“大盗”石柏魁。在一些老民警看来,若提前20多年,侦查手段多靠“人海战术”搜索排查,此案很难如此迅速侦破。

 

检察机关获得技侦权


  此前,警察法规定了公安机关的技侦权,但检察机关作为职务犯罪的侦查机关,一直没有被明确赋予这一权力。

  只有在198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出台的《关于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检察院对重大经济案件使用技侦手段有关问题的答复》中规定:对经济案件,一般不要使用技术侦查手段,对于极少数重大经济犯罪案件主要是贪污贿赂案件和重大的经济犯罪嫌疑分子必须使用技术侦查手段的,要十分慎重地经过严格审批手续后,由公安机关协助使用。

  张宇朋认为,这个答复肯定了检察机关可以对重大经济案件采取技术侦查手段,“但公安机关协助使用的模式,存在程序繁琐、难以跟上职务犯罪发展步伐等弊端”。

  此次刑诉法修改赋予检察机关技侦权,在多位法学界人士看来意义重大。最高检有关部门负责人曾在最近举行的一次培训中指出,这一变化将对检察机关反腐工作起到重要作用。

 

审批程序将更加严格


  新刑诉法规定,侦查机关实施技术侦查需要有“严格的批准手续”,这也成为限制技侦权的一道重要门槛。

  江苏省常州市公安局法制支队支队长沈霞介绍,常州市公安局在程序上要过“三道关”:办案单位领导(县级公安机关)、市局技侦部门以及市公安局领导。并在实施对象上予以限制,轻微犯罪的嫌疑人或者重大犯罪中嫌疑较轻的对象都不予使用技侦手段。

  “立案决定书、立案呈批表、刑拘证或逮捕证等法律手续必须全面,才能实施技侦手段。”沈霞说,通过严格的层审手续、程序与严格限制使用对象确保技侦手段不滥用,确保该手段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公正使用。

  张宇朋发现,虽然新刑诉法中规定技术侦查需要有严格的批准手续,但是尚未明确行使审查职权的部门和机关。

  对于检察机关,张宇朋建议,由上一级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部门行使技术侦查的审查监督权较为合理。因为侦查监督部门一直以来都肩负着监督侦查活动是否合法的职责;省级以下检察院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由上级院的侦查监督部门审查决定逮捕,同时也对下级院侦查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因而由其审查下级院进行技术侦查的必要性、合法性也是应有之义。